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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衣多商標 不算仿冒 

中國時報2006/05/20

竹市:商品上出現多種商標,是否觸犯仿冒違反商標法行為?新竹地方法院認為多種商標同時出現,沒有標的單一品牌,不構成仿冒問題。 

參展海報主要用於展覽會場或招生、徵才博覽會等公共場所。它具有傳播信息的作用,涉及的內容廣泛、藝術表現力豐富、遠視效果強。

宣傳海報設計要有自己的特點,也要能夠結合主題,商業性就該有廣告的性質,公益性就要起到傳播的作用。研智創意網為廣大企業與商家提供宣傳海報報設計。只要能通過網路解結的任務都可以在一研智創意網上面發布尋求解結方案。

海報設計是講求一種視覺衝擊力宣傳媒介,海報設計力求將立體地展現企業信息、產品、理念、文化相融合在一起,是有非常實效的行消力的視覺設計。研智創意網,讓您以最少的資金投入最精準的設計定位,實現企業最完美的行銷效果。

海報設計的表現形式:

店內海報通常應用於店面或賣場內,做為店內裝飾和宣傳用途。店內海報的設計需要考慮到店內的整体風格、色調及營業的內容,力求與環境相融。

  

新竹地方法院十九日判決一賣場陳售服裝上,有別人註冊的商標,涉嫌仿冒案,認為被控違反商標法的服裝證物上,有多種不同商標,而且位置和商標圖案和原來註冊位置不同,也非單一指控廠商的商標 ,應該沒有仿冒意圖。

 

這件案子的原告是法商米其林公司,其「MICHELIN」的文字與圖樣商標,已向經濟部智慧財局申請註冊於衣服、運動鞋、靴、及踝靴、便鞋、拖鞋、內衣、田徑裝、雨衣、防水衣服、長羊毛衫、泳衣、襯衫、馬球衫等商品,且均在商標權的期間內。換句話說,按我們先前一再強調過的商標法規則,任何人未經該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於上開商標圖樣,用於商品之陳列或販賣。如此說來,被告於賣場所陳列販賣之衣服,屬於和MICHELIN商標註冊範圍內相同的商品種類,所使用的也是相同的商標圖樣,那為何法官沒有按原告所聲稱之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判決被告徒刑或罰金?

首先,法官指出商標法第6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之使用,指為行銷之目的,將商標用於商品、服務或其有關之物件,或利用平面圖像、數位影音、電子媒體或其他媒介物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易言之,商標法的立法功能不是在保護商標,而是在保護商標所具有讓消費者辨識的功能。但這件衣服不只在兩肩處繡有「MICHELIN」字樣,其衣服前方還繡有「West」、「Mobll1」、「MercedesBenz」等商標字樣及賓士之商標圖樣;在衣服後方亦繡有「West」、「Mercedes─Benz」等商標字樣;其右側短袖上則繡有「BOSS」「HUGOBOSS」、「Schweppes」、「CAMOZZI」等商標字樣或圖樣;其左側袖子處另繡有「LOCITE」、「BRIDGESTONE」、「COMPUTER ASSOIATES」等商標字樣或圖樣;其領口復繡有「DESIGNINGWITHGEAR」「L」等字樣......這位老闆真可謂集各家之大成,能用的衣服空間都用來繡商標啦。可是,就因為繡了這麼多家商標,這裡的商標與其說是要讓消費者認出來源,不如說是一種衣服上的裝飾性圖案,消費者也不可能誤認這件衣服是由上述任一家商標來源製造。

 

其次,就商標法第82條的部分,在此判決中法官倒是明確的指出,第82條所規定的「明知」,需要「直接故意」。這和我們先前說的格子趣案不同,由時間來推斷,似乎早期的法院見解比較強調明確的故意主觀要件,而現今則有嚴格化的傾向。本案中因為被告學歷不高,聲稱既然不認識這些文字、不認識這些商標,怎可能有「明知」的主觀要件存在?故也就避開了第82條的責任。因此,仿冒一個商標要罰,仿冒多個商標卻不罰,只因為商標法要保護的不是「商標設計本身」,而是「商標的識別功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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